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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地方立法边界的重构——以网约车立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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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construction of the Boundary of Local Legislation in the Era of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the Example of Local Legislation of Online Car Hailing
  • 作者:张效羽
  • 英文作者:Zhang Xiaoyu;
  •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经济 ; 地方立法 ; 网约车 ; 中央和地方关系
  • 英文关键词: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local legislation;;online car hailing;;rela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 中文刊名:DFLF
  • 英文刊名:Local Legislation Journal
  • 机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5-15
  • 出版单位:地方立法研究
  • 年:2019
  • 期:v.4;No.16
  •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7年部级课题“共享经济的行政法规制研究:实验性规制的进路”(课题编号CLS[2017]D32);; 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网约车法律规制研究》(17SFB3013);; 国家行政学院2018年科研课题“网络强国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的成果之一
  • 语种:中文;
  • 页:DFLF201903002
  • 页数:12
  • CN:03
  • ISSN:44-1728/D
  • 分类号:23-34
摘要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基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地域无界性、资源聚集性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互联网平台经济对各地传统行业的既得利益冲击较大,易于激发地方保护主义立法。同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属性决定了其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损害更大。为此,应当推动地方立法边界的重构,提升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事宜的立法层级,明确有关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资质和资格的立法应当由中央立法机关实施,将涉及互联网平台经济基本规则的行政立法提升至由省级以上行政立法机关实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只应当就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本地面临的特殊情形进行配套立法。
        In the era of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 based on the inherent geographical boundlessness,the Internet platform giants could gather resources and have significant negative impact on local traditional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e Internet platform giants have inspired local protectionism, which has done great harm to the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 Under these circumstances, we should reconsider the boundaries local legislation in this area. We should upgrade the legislative level of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related matters. Legislations on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related qualifications and qualifications themselves should be retained by the central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related to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 should be granted to the provincial level or above the provincial level. Local legislation of cities with districts could only provide rules on the special situation of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
引文
(1)[美]休伯特·德雷福斯:《论因特网》,喻向午、陈硕译,河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2)关于网约车地方立法的研究,可参见郑磊《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关系视角下的网约车立法——基于〈立法法〉与〈行政许可法〉的分析》,《当代法学》2017年第2期;陈国栋《网约车地方立法合法性之辨析——以城市道路资源的公共性为视角》,《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黄锫《共享经济中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问题研究——以〈上海网约车新规〉为分析对象》,《政法论丛》2017年第4期;张效羽《网约车地方立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行政与法》2016年第10期;宋心然、张效羽《网约车地方规制细则成本收益分析——以北京市网约车规制细则为例》,《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3)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既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维稳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了网约车规制属于地方事务。
    (4)参见《网约车新政两年来各地政策落地情况》,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http://www.mot.gov.cn/2018wangshangzhibo/ 2018eighth/zhibozhaiyao/201808/t20180824_306350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30日。
    (5)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国务院412号令”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网约车规制,学术界有质疑,但本文为了集中论述网约车地方立法问题,暂且假定“国务院412号令”是网约车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基础。有关质疑参见沈福俊《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设定权分析——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为分析视角》,《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张效羽《互联网租约车规章立法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6)参见《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8条第1项,《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9条第1项。
    (7)乔晓阳、张世诚:《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长安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8)有些人辩称,《行政许可法》只是禁止各地通过“新设行政许可”的方式限制外来商品和服务,没有禁止各地通过“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对此,笔者认为,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可以填补这一法律漏洞。当《行政许可法》禁止各地通过“新设行政许可”的方式限制外来商品和服务,自然也是禁止各地通过“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具体论证参见张效羽、宋心然《网约车合规化的困境及其化解》,《苏州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9)根据学者统计,如果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要在各个县市获得行政许可,则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实现全国运营需要到数千个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逐个申请许可,参见高秦伟《竞争的市场与聪明的监管》,《财经法学》2016年第2期;傅蔚冈《专车立法在促进创新吗?》,《财经法学》2016年第2期。
    (10)[英]罗伯特·鲍德温、马丁·凯夫、马丁·洛奇:《牛津规制手册》,宋华琳、李鹄、安永康、卢超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4页。
    (11)参见王静《网约车给中国出租车行业及其监管带来的变革》,《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10期,第41-46页。
    (12)在这五家网约车企业中,曹操专车规模最小,但也在全国23个城市运营。
    (13)阿里研究院:《互联网+:未来空间无限》,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14)“规制俘获理论”能够部分解释这一现象,参见Laffont,Jean-Jacquesand Jean Tirole,“The politics of government decision-making:Atheory of regulatory capture”,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4 (1991),pp.1089-1127。
    (15)Schaller Bruce,“Entry controls in taxi regulation:Implications of US and Canadian experience for taxi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Transport policy 6 (2007),pp.490-506.
    (16)参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17)参见罗娟《“调查失业率”首进政府工作报告的民生信号》,《工人日报》2018年3月7日,第4版。
    (18)参见吕国权《公布城镇调查失业率的重要意义》,《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8年第5期,第69-70页。
    (19)参见熊英《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中国改革》2005年第11期,第66-67页。
    (20)我国没有专门对快递员和家政从业人员设置职业准入许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公民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应当具备《健康合格证》,但笔者检索各地有关《健康合格证》的申领规定,没有发现要求必须具备本地户籍或本地居住证才能办理《健康合格证》的相关规定。
    (21)参见《公安部推出1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公安部官方网站: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c6467376/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11日。
    (22)[英]尼克·斯尼瑟克:《平台资本主义的挑战:理解这种新商业模式的逻辑》,梁超译,《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1期,第133页。
    (23)参见陈威如、余卓轩《平台战略》,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24)王安宇、赵明、司春林:《网络产业中的“赢者通吃”现象探析——兼评某网站终止免费邮件服务举措的后果》,《经济管理》2002年第14期,第91页。
    (25)参见林娟《互联网对经济收敛性的影响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16年第1期,第7-13页。
    (26)参见张效羽《互联网经济对行政管辖体制的挑战及其应对》,《黑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第99-104页。
    (27)参见刘剑《实现灵活化的平台:互联网时代对雇佣关系的影响》,《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年第14期,第77-83页。
    (28)闻中、陈剑:《网络效应与网络外部性:概念的探讨与分析》,《当代经济科学》2000年第6期,第13页。
    (29)参见余文涛《地理租金、网络外部性与互联网平台经济》,《财经研究》2019年第3期,第141-153页。
    (30)参见王军《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之合宪性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第36-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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