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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集体主义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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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ollectivism Character of China Constitution
  • 作者:陈明辉
  • 英文作者:Chen Minghui;
  • 关键词:中国宪法 ; 集体主义 ; 品格 ; 权利观念 ; 权力结构
  • 英文关键词:China Constitution;;Collectivism;;Quality;;Rights Ideal;;Power Construction
  • 中文刊名:DOUB
  • 英文刊名: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7-03-10
  • 出版单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年:2017
  • 期:v.35;No.222
  • 语种:中文;
  • 页:DOUB201702003
  • 页数:10
  • CN:02
  • ISSN:61-1470/D
  • 分类号:36-45
摘要
中国宪法面临着多元化的文化土壤,但占主导地位的是以具有集体主义倾向的传统文化和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文化。文化土壤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决定了中国宪法区别于西方自由主义文化背景下的个体主义宪法。中国宪法的集体主义品格首先体现在国家目标方面,中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目标是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为核心的集体主义色彩浓厚的"中国梦";其次体现在权利观念上,中国宪法在权利来源、权利范围和权利位阶上均持集体优位的价值立场;最后体现在权力结构上,中国宪法对权力的配置也基本遵循"局部服从整体、小集体服从大集体"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
        China Constitution is born in a kind of multivariate cultural soil,but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with collectivism tendency and the socialist cultural regarding collectivism as principle hold dominant position. This condition determines China Constitution unlike the western liberal constitution on value orientation. At first,The collectivism character of China Constitution reflects in the national goals. The national goals established by China Constitution is national prosperity and National rejuvenation which called Chinese Dream. Secondly,The collectivism character of China Constitution reflects in the rights ideal. In the aspect of rights source,rights scope and rights rank,China Constitution all persist in the value of collective priority. Finally,the power construction can also reflects the collectivism character of China Constitution.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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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林来梵、郑磊:《所谓“围绕规范”---续谈方法论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第138-144页;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第14-22页;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第485-511页。这三篇文章集中表达了各流派对宪法文本的态度。规范宪法学以“规范”为中心,此“规范”同时兼顾文本规范(宪法文本)与价值规范(立宪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追求以立宪主义价值规范改造文本规范的立场,已非凯尔森纯粹规范法学的“规范”。宪法解释学则更为强调宪法文本,在肯定普遍意义的宪法价值的同时追求中国宪法的自主性。政治宪法学同样强调文本主义,并认为自己才是彻底的文本主义。陈端洪教授的五个根本法即是以文本分析的方法从宪法序言和总纲中提炼出来的。
    (1)这一分歧集中体现为“八二宪法”实施三十周年前后关于中国宪法实施状况的学术讨论之中。基于前一种解读方式,有人得出中国宪法实践与宪法文本规定严重背离,“八二宪法”实施状况堪忧的结论。而基于后一种解读方式,则可得出“八二宪法”有效运行但有待进一步深化实施的结论。
    (2)需要澄清的是,本文所指称的“集体主义品格”更倾向于实然层面的描述,当然不可避免地也带有肯定这一特征的价值预设,但后者并非本文的论证重点。
    (3)如瞿同祖先生最早指出家族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武树臣教授也曾论证中国传统法律的“家族本位”价值取向:“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是集体本位的。”陈晓枫、张中秋等学者在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后,也得出中国古代法律是“集团本位”(包括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而西方法律则是“个人本位”的结论。相关文献可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导论第1页;武树臣:《移植与枯萎---个人本位法律观在中国的命运》,《学习与探索》1989年第2期;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7页;李林、肖君拥:《中国宪法的宪政取向与缺失:基于中国现行宪法的文本分析》,《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
    (1)中国宪法的多元文化背景具体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五四以来的社会主义文化以及西方自由主义文化。在这三股文化潮流中,社会主义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占据着主流位置。参见任喜荣:《中国宪政的多元文化背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第12-18页;刘擎:《中国语境下的自由主义:潜力与困境》,《开放时代》2013年第4期,第106-123页。
    (2)有人认为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专有名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族本位等集体主义取向的思想只能称之为“整体主义”。也有人认为凡是强调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的都可以划为集体主义。参见耿步建:《集体主义的嬗变与重构》,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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