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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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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关毅
  • 关键词:工伤保险 ; 侵权损害赔偿 ; 竞合 ; 适用模式
  • 中文刊名:HBQY
  • 机构:湖南师范大学;
  • 出版日期:2017-09-10
  • 出版单位:河北企业
  • 年:2017
  • 期:No.338
  • 语种:中文;
  • 页:HBQY201709072
  • 页数:2
  • CN:09
  • ISSN:13-1230/F
  • 分类号:155-156
摘要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工伤事故包含着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可依据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这就导致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出现竞合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域外立法进行考察,立足我国国情,在竞合问题上区分侵权人为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分别加以明确,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引文
[1]吴正发.浅析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J].克拉玛依学刊,2015(01).
    [2]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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