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体责任观"是我国针对网络媒体管理现状提出的新型网络规制思路。其基本内容是网站在内容管理中承担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职责从"管内容"转变为"管主体",并以此构建主管部门与企业良性互动的、新型的网络监管模式。网络平台从被赋予"管理责任",到承担"主体责任",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此次变革是我国在强化网络安全、整合传播秩序的宏观要求下,从管理思路到管理模式的基础性转型。管理层希望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内容管理的"类监管"机制,创新"党管媒体"的基本模式,实现国家在新时代对于网络传播组织权的集约和重构。
引文
(1)刘金星:《论网络媒体主体责任》,《新闻前哨》,2016年第4期。
(2)[英]丹尼斯·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崔保国、李琨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173页。
(3)[英]Jo Bardoel and d’Haenens.Media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New conceptualizations and practices,Communications,vol.29,iss.1,2004,pp.5-25。
(4)应该说明的是,这里的“严格责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一种广义运用,更大程度上是对政策倾向的概括。
(5)贾茵:《网络执行法》,《中国信息安全》,2018年第2期。
(6)(7)周学峰、查云飞:《德国<网络执行法>全面解读》,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IGHhN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