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序良俗是人类基于自然理性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原则,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中国首次引入了公序良俗的概念。中国近代法学家对公序良俗的价值和判断标准作了充分的阐述,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关经常以判例的形式对那些有背于公序良俗的民事习惯作无效的判决,从此,中国传统的民事习惯如娶妾、买卖娼妓、典卖妻女、高利贷借贷利息等有背于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均属无效。近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广泛适用,不仅为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方面的疑难案件找到了一条重要的解决途径,还直接促使中国传统的民事习惯向近代民法转型。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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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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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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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同前注[16],吴经熊书,第178~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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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同前注[17],中国法规刊行社编审委员会书,第13-107页。
[27]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之《总则编》,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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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黄源盛纂辑《最高法院判例辑存》之《民事编》,台湾犁斋社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9~11页。
[33]同前注[4],杨德群书,第111~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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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同前注[32],黄源盛书,第1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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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一辑,中华法学社1929年版,第3页。
[38]同前注[28],黄源盛书,第111~116页。
[39]郭卫编:《民国大理院解释例全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7页。
[40]同前注[32],黄源盛书,第179页。
[41]同前注[21],王伯琦书,第381页。
[42]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2页、767页。
[43]同前注[29],郭卫书,第271页.
[44]同前注[39],郭卫书,第709页.
[45]同前注[32],黄源盛书,第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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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同前注[29],郭卫书,第381页。
[49]同上注,第516页。
[50]《管理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1931年编印。
[51]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页。
[52]同上注,第175页。
[53]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23页。
[54][意]桑德罗·斯契巴尼:《在智利、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生效的安德雷斯·贝略民法典》,徐国栋译,《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55]同前注[4],杨德群书,第265页。
[56]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7页。
[57]胡汉民:《新民法的新精神》,收入吴经熊、华懋生主编:《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