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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监管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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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杨传张 ; 祁述裕
  • 关键词:互联网 ; 文化产业 ; 内容监管 ; 监管制度
  • 中文刊名:FJLW
  • 英文刊名:Fujian Tribune
  • 机构: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国家行政学院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2-05
  • 出版单位: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No.321
  • 基金:首都师范大学文化研究院委托课题“北上广深四城市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比较研究”(ICS-2017-A-02)部分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JLW201902010
  • 页数:8
  • CN:02
  • ISSN:35-1248/C
  • 分类号:64-71
摘要
当前,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但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还未形成。如何构建既能促进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又能符合新技术条件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发展特性的内容监管制度,是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监管主体、主要环节、监管方式、管理框架等方面,分析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监管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为互联网文化产业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引文
(1)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1)朱伟峰:《中国互联网监管的变迁、挑战与现代》,《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7期。
    (2)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互联网文化行业也存在多部门监管的现象,这一现象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多采取以不同环节进行分工监管的方式。如网络游戏业,国家广电总局侧重于网络游戏上线的事前审批,而文化和旅游部则侧重于上线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1)腾讯网:《广电监管让直播平台站上生死线网络视听许可证市价2000万》,http://games.qq.com/a/20160919/002825.htm。
    (2)重点网络原创节目包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节目、拟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的节目、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微电影)、拟优先供网站会员观看的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资源备案的其他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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