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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高水平的开放确立基础性法律框架
详细信息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90310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首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外商投资法,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
  与会代表接受采访时普遍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议程安排,3月10日,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将分别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3月12日,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修改稿;3月14日,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建议表决稿;3月15日,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整合“外资三法”实践成果
  确立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框架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对外开放离不开完善的法治环境。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意识到这个问题。早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此后,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被称为“外资三法”,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作出了巨大贡献。
  40年来,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国加入WTO等重大历史节点,“外资三法”都曾进行过微调。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以高度的自信和担当作出了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国近年来在外商投资领域形成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在立法层面仍需要基础性法律框架的支撑。”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表示,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有利于推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法国《欧洲时报》的报道认为,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增加外商投资吸引力,竞争在加剧,中国推动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可谓正当其时。
  作为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法律草案,外商投资法草案早在2011年就开展了修法研究,于2015年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张业遂在介绍2018年立法项目时,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将原来的“外资三法”整合,制定一部新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9个月后,2018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商投资法草案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草案内容,经过两次审议后,决定将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新起点上,全国人代会上审议外商投资法,除立法加速的动因外,更为重要的是展示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以及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外商投资法草案如果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中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更好地吸引、保护、管理外商投资
  2018年12月18日,在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动员令,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通过国家立法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以实际行动向世界宣示了中国始终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支持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积极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外商投资法草案在总结“外资三法”实施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全面开放新格局下外商投资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相应制度: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强化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更好吸引、保护、管理外商投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认为,草案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既大幅简化了外资准入规定,又明确了遵守负面清单规定和信息报告等外国投资义务,顺应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放管结合现实需求,符合国际通行的高标准外资准入规则和管理规则。
  “草案明确规定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在外资企业最关注的国民待遇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都有基于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的表述,包括外资企业可以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通用电气全球高级副总裁段小缨说。
  此外,草案设立专章规定投资保护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我国一直把加强外商投资保护作为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炳昊说,法律草案中的投资保护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外商投资保护的政策和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
  草案另一大特色是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德意志银行中国区总经理高峰表示,草案把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放在优先地位,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这些都非常重要,“期待外商投资法可以尽快出台,开启中国经济下一波高质量的发展”。
  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以法治引领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为我们利用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打开了我国引进外资的大门。面对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新形势,党的十九大做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要求“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都是这部法律草案的重要内容。显然,改革开放40年后,外商投资法立法,折射出的是以法治引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新要求。
  此前,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主任委员李飞在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说,各方普遍赞同制定外商投资法,认为这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将为我国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外商投资法草案明确提出设立外商投诉工作机制、采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并对保护外商知识产权、不得强制技术转让等关注较多,适应了外商诉求变化的趋势,提供了与时俱进的法治保障。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郝红梅表示,外商投资法草案将我国一系列外资政策上升为法律,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公平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增强外商对中国投资的信心。
  对于外国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外商投资法施行后,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该如何适用?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同时,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五年的过渡期,规定施行前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法者,天下之仪也。从改革开放初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制定修改过程,到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一部法律的变迁贯穿了中国改革开放40年历程,充分证明了改革与法治是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外商投资法将为持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必将推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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